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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司令部联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9205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贵章,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司令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参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皮村村委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司令部(以下简称空后司令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受理后,空后司令部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以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而依法驳回了空后司令部的管辖权异议。空后司令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由审判员许承斌依法独任审判,于2007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昌昊担任法庭记录。皮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雷贵章,空后司令部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李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皮村村委会诉称:1988年3月,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养殖业合同书,约定共同开发养殖业生产,经营利润按五五分成。1996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经营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在联营过程中,空后司令部利用其管理财务的便利,隐瞒经营收入。后经调查得知,空后司令部已将大部分房屋及联营的场院出租给他人,用于从事非养殖业生产。皮村村委会曾多次要求空后司令部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公开经营收入,按照约定进行利润分配。但是,空后司令部不予理睬。皮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要求空后司令部给付2006年出租房屋及场院收入的一半即20万元,诉讼费由空后司令部负担。

空后司令部辩称:按照合同约定,皮村村委会收取的是固定利润,而且空后司令部将30年的利润即40余万元已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给付皮村村委会。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皮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北京市土地费用增长的因素,空后司令部经研究决定,同意一次性再补偿皮村村委会20万元。另外,皮村村委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向空后司令部提出额外要求,并不得干涉空后司令部的正常经营。

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30日,皮村村委会与空后司令部签订联合开发养殖业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皮村村委会提供低洼易涝非耕地一块约225亩;空后司令部投资80万元,皮村村委会投资5万元,双方共同筹措开发养殖生产、修建围墙、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空后司令部组织施工并承担施工费用,各项生产投资由空后司令部负责。工程完工后,地面房屋、水塔等不动产为双方所有,设备、器材、生产资料等所有权归空后司令部。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皮村村委会委托空后司令部单独经营。除经营养殖业外,皮村村委会同意空后司令部在此地块上搞部分养殖业的附属加工生产项目(如猪、鸡深加工生产,饲料加工等),其全部收入归空后司令部,皮村村委会不再从收入中提取收益。养殖业生产投产后,预计每年利润2.7万元,利润五五分成,由于皮村村委会委托空后司令部单独经营,不管盈亏如何,空后司令部每年固定给付皮村村委会利润分成1.35万元。双方联营第一期期限为30年,自198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30年后视情况,双方经协商可照此合同继续联营。合同到期后,地上设施、不动产无偿归皮村村委会,属于空后司令部的设备、器材、生产资料等在两个月内搬出,逾期由皮村村委会处理。

合同签订后,皮村村委会提供了土地,空后司令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皮村村委会每年固定利润分成1.35万元一次性将30年的利润分成共计40.5万元给付皮村村委会。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4年,双方因联营土地的数量发生争议,北京市朝阳区土地管理局于1994年4月1日为双方出具土地争议处理调解书,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土地为225亩,实际测量为249.72亩,多出24.72亩,并约定由空后司令部将33亩土地及该土地上的猪场、附属设施退还皮村村委会,作为空后司令部多占土地的补偿。双方达成调解后,空后司令部将33亩土地及造价x.5元的猪舍、仓库、生活用房、锅炉房及围墙退还、移交给皮村村委会。1996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自双方签订合同以来,空后司令部一直亏损经营,为了便于空后司令部经营管理、减少亏损,经双方商定,皮村村委会同意空后司令部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出租、承包等)的经营管理,但不得超出原合同的经营范围。

上述协议,有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养殖业合同书、土地争议处理调解书、补充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皮村村委会与空后司令部签订的联合开发养殖业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空后司令部有权在此地块上进行养殖业的附属加工生产,同时有权采取出租和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皮村村委会以空后司令部将联营场院出租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按照合同约定,皮村村委会委托空后司令部单独经营,空后司令部每年给付皮村村委会固定利润分成1.35万元,空后司令部在合同签订后即将30年的固定利润40.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皮村村委会,空货司令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因此,皮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皮村村委会要求空后司令部给付2006年出租场院所得20万元的请求,空后司令部不予同意,但表示愿意一次性再向皮村村委会支付20万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司令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十万元;

二、驳回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司令部未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向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市朝阳区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347),帐号:x-63],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许承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昌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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