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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某,又名鲁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河南神鹰(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诉称,1991年我和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3月7日经汝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经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我曾于2009年8月份起诉要求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而撤诉,现仍然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三个孩子,由被告张某某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汝镇X村的宅院一处和伊川县家属院商品房一套。

被告张某某辩称,为了三个孩子考虑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3月7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张XX,X年X月X日生长女张XX,X年X月X日生次子张X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打骂生气,2009年8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09年11月3日撤回起诉。撤诉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扶养三个子女,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经征求子女本人意见,双方子女张XX、张XX、张XX均表示愿随其母鲁某某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三子女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婚姻制度。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本应互谅互让,珍惜并培养已有的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但却互不谅解,经常打架生气,2009年8月份原告鲁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鲁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和好如初,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鲁某某要求依法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三个婚生子女现均已年满十周岁,庭审中要求随其母亲原告鲁某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鲁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张XX、张XX、张XX由原告鲁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鲁某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武超

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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