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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焦重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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