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与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紫竹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职员。

被告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立,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以下简称塑胶营业部)与被告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景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辉独任审理。原告塑胶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天下景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塑胶营业部诉称:塑胶营业部于2007年6月11日、2007年6月21日向某下景观公司施工的平房梨园公园项目供货,供货总金额为x元,天下景观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支付货款1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故塑胶营业部诉至法院,要求天下景观公司支付货款x元、利息4124.8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天下景观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及金额均属实,但对塑胶营业部计算利息的方式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塑胶营业部应天下景观公司要求曾向某园公园项目供应UPVC管材管件等货物。2007年12月28日,经双方核对并出具对帐单,确认货款总计x.42元,付款1万元,余款x元在2008年3月底之前付清。2007年12月29日,天下景观公司向某胶营业部付款1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

诉讼中,塑胶营业部确认利息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时间从供货次日,即2007年6月11日起算,但其未提交供货单据予以佐证。天下景观公司认为利息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起算时间应从对帐单确认付款时间,即2008年3月底开始计算。

上述事实,有塑胶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进帐单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塑胶营业部向某下景观公司供应管材、管件等货物,天下景观公司依约向某胶营业部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关系。现双方均确认,余款x元在2008年3月底之前付清,但天下景观公司到期未依约付款,故塑胶营业部要求天下景观公司支付货款x元以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塑胶营业部主张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及起算时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调整为自2008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货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三元以及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三元,由北京天下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辉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