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与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民初字第1903号

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X室。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静,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路北法信段X号。

负责人金某某,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索麦克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普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琳、耿静,被告索麦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普律师事务所诉称:2006年,泽普律师事务所接受索麦克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委托,为该公司办理有关清算事宜,发生了律师服务费x元。同时,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还受索麦克公司委托,代理了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该公司一案,参加了两审诉讼活动,共发生律师代理费x元,其中一审代理费x元,二审诉讼因系与他人共同代理,代理费为x元。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确认泽普律师事务所对索麦克公司享有x元的律师服务费债权;2、诉讼费由索麦克公司负担。

被告索麦克公司辩称:2008年1月,索麦克公司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与此同时成立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清委)。由于泽普律师事务所起诉书中所称内容发生在特清委成立之前,因此特清委只能根据索麦克公司移交的档案资料来核实、判定此前发生的事情。但在特清委接手的档案材料中,没有索麦克公司与泽普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所以特清委认为,泽普律师事务所起诉书中所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故不予确认其债权。

经审理查明:泽普律师事务所在2006年7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期间,受索麦克公司委托为索麦克公司提供了办理公证、报案、举报、申请清算等法律服务,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2006年7月19日,代为办理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对向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银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的行为进行公证的事宜,并处理了中银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7月21日所写的回函;起草索麦克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提交的函件;2006年8月7日,就索麦克公司与何立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纠纷一案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起草了索麦克公司就该案向泽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8月10日,就何立红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准备报案材料,并陪同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2006年8月11日,就何立红、唐金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起草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提交的举报函;2006年8月31日,处理索麦克公司董事长何立红关于临时营业执照是否延长事宜的函;2007年1月25日,与索麦克公司办理申请清算所需文件的交接;2007年1月30日,就申请清算事宜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起草索麦克公司就该事宜向泽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耿静出具的授权书;2007年1月31日,陪同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开具索麦克公司单位存款证明;2007年2月1日,起草索麦克公司关于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书、索麦克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2007年11月5日,再次就申请清算事宜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再次起草索麦克公司就该事宜向泽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耿静出具的授权书;2007年11月1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递交索麦克公司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11月27日,到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取回批复;2007年12月6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递交索麦克公司关于特别清算的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12月12日,将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出具的关于索麦克公司特别清算的请示送交北京市商务局;2008年1月3日,到北京市商务局取回关于索麦克公司特别清算的批复;2008年1月14日,到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取回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向索麦克公司出具的关于清算委员会成员委派事宜的函。

另查,泽普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受索麦克公司委托,就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索麦克公司返还代垫费用纠纷一案,独自代理了一审诉讼,并与中银律师事务所唐金某律师共同代理了第二审诉讼。

诉讼中,泽普律师事务所称,其按照委托为索麦克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共计为48小时,收费标准为其律师事务所与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约定的150美元/小时,以汇率为1美元兑换8元人民币计算,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为:1、代为办理公证,花费2.5小时;取公证书,花费1小时;将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回函翻译为英文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代表的外方转达,花费1.5小时。2、起草索麦克公司致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的函,花费2.5小时。3、就索麦克公司与何立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纠纷一案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起草索麦克公司就该案向泽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花费1.5小时。4、起草报案材料,准备相关证据,陪同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报案,共计花费6小时。5、起草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提交的举报函,花费1.5小时。6、将索麦克公司董事长何立红关于临时营业执照是否延长事宜的函翻译为英文,向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汇报,花费1.5小时。7、与索麦克公司办理申请清算事宜的文件交接,花费3小时。8、就申请清算事宜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起草就该事宜给耿静的授权书,花费1.5小时;9、陪同索麦克公司总经理白莱利办理银行单位存款证明,花费3.5小时。10、起草索麦克公司关于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书、索麦克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三份文件,花费5.5小时。11、再次就申请清算事宜为索麦克公司提供咨询,并起草就该事宜给耿静的授权书,花费1.5小时。12、到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送交索麦克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申请,花费3.5小时。13、到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取关于索麦克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花费2小时。14、到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送交索麦克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花费3.5小时。15、将顺义区商务局出具的关于索麦克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请示转交北京市商务局,花费2小时。16、到北京市商务局取关于索麦克公司特别清算的批复,花费2.5小时。17、取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致索麦克公司的函,花费1.5小时。同时,泽普律师事务所称,其在为索麦克公司提供上述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费369元。

索麦克公司对泽普律师事务所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耿静签收文件的行为属个人行为,索麦克公司就申请清算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对耿静的授权也是对耿静个人的授权。同时,索麦克公司称,除对泽普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公证申请书、公证书、2006年8月7日的授权委托书及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了索麦克公司两审诉讼的事实没有异议外,认为其他证据都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有关事项是泽普律师事务所所进行的,即使真是泽普律师事务所所进行的,对泽普律师事务所所主张的工作时间及收费标准也不认可。

经本院对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证实泽普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完成工作所花费时间及收费标准,均不高于同行业标准。

上述事实,有泽普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公证申请书及收费回执单、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回函、公证书、索麦克公司致顺义区商务局的函、报案材料、举报函、索麦克公司董事长何立红的函、文件交接清单、存款证明、关于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书、索麦克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文流程单、请示、批复、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致索麦克公司的函、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泽普律师事务所与索麦克公司之间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泽普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确实为索麦克公司完成了其所主张的工作。索麦克公司虽对泽普律师事务所主张完成的工作不予认可,但认可上述工作确实已经完成,且其不能提供上述工作为泽普律师事务所之外他人完成的证据,故本院对索麦克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泽普律师事务所所主张的工作时间及收费标准,并不高于同行业的标准,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工作时间及收费标准予以确认。但泽普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为索麦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费369元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泽普律师事务所所主张的除代理两审诉讼外,为索麦克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共计48小时,按照其主张的收费标准,应收费用为x元。泽普律师事务所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对被告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十万零二千六百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十八元(已交纳),被告索麦克(北京)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