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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艾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系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申请再审人艾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艾某某、王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陈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30日,一审原告马某某起诉至Im河区人民法院称:2007年6月27日下午2时20分,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七大街由东向西左转弯进北京路X路口斑马某(信号绿灯),被告艾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从北京路由北向南左转湾进新七大街(信号红灯),由于被告违章闯红灯导致两车相撞,当即将原告撞飞倒地不省人事,后经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闭合型脑外伤、肝右叶挫裂伤、腹水、头部、面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擦伤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残疾等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被告艾某某、王某清辩称:原告诉艾某某闯红灯导致两车相撞与事实不符,公安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事实认定,信号为绿灯,也有目击证人。事实是原告左转湾时违章撞在被告艾某某汽车后轮防护网上,责任在原告。

Im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6月27日下午2时20分,被告艾某某驾驶豫x号华凯中型厢式货车从北京路由北向南转湾进新七大街路口处与原告驾驶豫x号钱江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马某某受伤,经信阳中心医院诊断马某某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闭合型脑外伤,肝右叶挫裂伤,腹水、头部面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擦伤。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Im河勤务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2008年2月28日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伤残鉴定作出结论:马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属Ⅷ级(8级),左胸多发肋骨骨折属Ⅸ级(9级)。右肩胛粉碎性骨折及右肩锁关节脱位属Ⅸ级(9级)。右肩粉碎性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及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不连接,骨折端移位,仍需再手术。一审核实马某某支付如下:医疗费x.66元、误工费x.60元、护理费两人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业费2400元、交通费108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13元,鉴定费658.40元,总合计为x.79元。

Im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货车与原告驾驶摩托相撞,造成原告伤残,双方均有责任。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作出(2007)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艾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等各项费用的百分之六十计x.27元;二、被告艾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诉讼费3800元,由被告承担2400元;原告承担1400元。

艾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错误,采用虚假证据,且程序违法,请求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2007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上诉人艾某某驾驶华凯中型厢式货车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X路口处左拐弯时,与被上诉人马某某驾驶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马某某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一审中两上诉人对评残鉴定未提出异议,二审中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出院前一周作评残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酌定由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并无不当,作出(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800元,由上诉人艾某某、王某某负担。

艾某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且又属无年检上路,即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又违反了机动车年检的相关规定,而申请再审人驾驶的车辆即不违法又无违章。事故是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闯红灯撞在申请再审人的车辆的后轮档板上所致,而非申请再审人的车撞上被申请人摩托车。在是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实属认定事实和责任划分错误,二审法院不予纠正也是错误的。马某某的伤残鉴定有假,应重新鉴定。被申请人马某某辩称,伤残鉴定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根据伤者伤情严重程度而作出的真实有效的伤残鉴定报告,不存在虚假,不同意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申请再审人违反规定将大货车驶入市区,事发当时错误操作导致的。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艾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马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因公安交通警支队信阳Im河勤务大队作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认定,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一、二审按人身损害赔偿,酌定申请再审人承担60%之责是公平的;申请再审人在一审对伤残鉴定未提出异议,二审提出后,本院未予采纳,再审仍以鉴定有瑕疵,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江平

审判员王某安

审判员马某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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