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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新闻图片社摄影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X号。

原告杜某诉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其拍摄的《滨江夜色》照片,反映重庆市渝中半岛的滨江夜色,曾在《今日重庆》期刊上发表,入选AAPP会议指定游船背景版图案,并刊登在《日新月异---新重庆》画册中。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照片做成展版作为其“南国丽景”楼盘售房部的销售广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1、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在重庆日、晚、晨、商、经济报刊登)。2、支付赔偿费4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杜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滨江夜色照片(原件及底片)。该照片反映江水环绕的山城重庆渝中半岛夜景。原告以此证据证明该作品(照片)系其所拍摄。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南国丽景楼盘销售部广告照片。主要内容:楼盘沙盘旁边墙壁上挂有展版,展版上半部是文字“城市的桂冠,用雍容来珍藏。魅力四射的[南国丽景],无疑已成为每个人所向往企及的城市桂冠,凭借的,是那份雍容、自信和坦荡…。”下半部是滨江夜色照片图案。原告以此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作为被告楼盘的广告宣传。被告认可南国丽景楼盘是其开发销售的楼盘,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展版是被告摆放的,该照片未显示原告有侵权行为。

3、AAPP会议函(复印件)。主要内容:杜某先生,恭喜您的摄影作品《滨江夜色》入选为AAPP会议游船欢迎招待会背景版图案!现请您提供该作品的底片并配合我们制作背景版。AAPP会议重庆筹备工作办公室,2002年3月24日。

4、证明(复印件)。主要内容:杜某同志的摄影作品《滨江夜色》,2002年10月被外经贸部主办的广交会选为第92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暨魅力重庆主题晚会背景版图案,重庆市外经贸委,2004年8月27日。

原告用证据3、4证明其作品《滨江夜色》的知名度极高,社会效益极大。被告认为该两份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5、《魅力重庆●庆祝直辖五周年摄影展暨〈今日重庆首届摄影双年展〉邀请书》。该书刊载有《滨江夜色》照片。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贺年卡。主要内容:恭贺新年,2002年。恭祝佳节快乐,新年如意。印有《滨江夜色》图案。

原告用证据5、6证明《滨江夜色》的知名度极高,社会效益极大。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7、2001年6期《今日重庆》期刊。主要内容:魅力重庆一文以《滨江夜色》图案作背景。原告以该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其拍摄,作品知名度大,社会效益大。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8、发票两张。主要内容:2005年1月7日,交款人杜某缴案件差旅费300元、著作权纠纷代理费1200元,收款单位重庆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原告用此证明其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所举示证据中证据1、5、6、7、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由于原告举示的证据3、4无原件,被告又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2,被告并未对真实性予以否认,同时,通常情况下,被告作为展版的受益人,应由其举示该展版不是其制作、展出的相关证据,而其在本案中并未举证,故本院对证据2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所举示的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某庭审中的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杜某拍摄了一幅反映重庆渝中半岛山城夜景----《滨江夜色》的照片,该作品曾发表于2001年6月的期刊《今日重庆》,并印制在2002年庆祝直辖五周年摄影展邀请书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2002年贺年卡上。2004年夏天,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位于重庆市X区邹容广场底楼售房厅,将《滨江夜色》照片印制在其所陈列的一幅宣传展版之中,引发本案纠纷。原告为此聘请法律工作者维护其权利,产生了差旅费300元,代理费1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享有摄影作品《滨江夜色》照片的著作权,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杜某同意,在其“南国丽景”商品房的销售宣传展版之中使用该照片,侵犯了著作权人杜某对《滨江夜色》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权利,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杜某的摄影作品《滨江夜色》,呈现出山城重庆夜色美景,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选作贺年卡图案,亦被选作庆祝(重庆)直辖五周年摄影展邀请书图案,并刊登在《今日重庆》期刊上,该作品在重庆市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权利人杜某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产生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由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重庆晚报》上向原告杜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三、由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杜某经济损失(略)元。

本案受理费1610元,其他诉讼费241元,计1851元,由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杜某预交不退,在执行时由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光明

审判员黎慧

代理审判员邓霖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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