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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邢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7)商睢区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6日,原破产企业商丘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守组与上诉人王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王某某租赁迎春公司仓库房10间,租期5年,每年租金2000元,到期一次缴清。在合同履行期间,2005年7月11日商丘市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布破产还债,2005年7月21日破产清算组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合同、交付财产通知书,王某某未按通知执行。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将王某某的物品等由清算组保存,动产变卖。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予以赔偿。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商丘市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一次性赔偿上诉人王某某树木、猪等损失共计x元整。

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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