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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旅恒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安旅恒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文峰区X路大西门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郜志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安旅恒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酒店)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运酒店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郜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布草合作事宜于2006年11月15日签订《布草购置合作合同》约定:1、乙方宾馆(即被告)布草在合同期内应全部由甲方(即原告)洗涤,否则视为违约。2、甲方一次为乙方配置价值x元的酒店布草(附布草清单)乙方总计付给甲方布草购置使用费x元后,该合同自动终止,布草所有权归酒店所有。时间总长至2008年11月16日,2008年11月16日累计费用不足x元,乙方一次性结清剩余费用,布草所有权归酒店所有。3、甲方的布草使用费为每月l-5日结算上月使用费,乙方必须按时结清甲方费用,不得拖延。如拖延结算,视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此协议有限期2006年11月16日至2008年11月16日,双方应自动履行合同内容,如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布草配置费x元给对方,此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代垫x元由被告按合同约定清单代购布草,并且书写应为被告开具x元发票的证明。之后,双方按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洗涤布草,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洗涤费和布草使用费。2008年10月,被告未按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3909元布草使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起诉要求被告支付3909元布草使用费并按约定支付x元违约金。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安阳市安旅恒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布草使用费6000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恒运酒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郭雨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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