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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41周岁,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河南省长葛市X镇王岐山门市部内,在明知所买299件大豆油来历不明,且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查实,该批豆油是薛某镇爱厨植物油工业园被骗的300件成品大豆油中的299件。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大豆油的价格鉴定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王XX、王XX、王XX、师XX、季XX、薛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书证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退赔赃物、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对被告人薛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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