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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莲庄乡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洛阳市宜阳县前进企业有限公司、李××、单××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30号

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某,该村村委主任。

被告洛阳市宜阳县前进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李××,男,70岁。

被告单××,男,42岁。

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洛阳市宜阳县前进企业有限公司、李××、单××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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