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耿某某诉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城关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桑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副经理,住(略)。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堂、被告法定代表人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我是1966年3月成为被告单位职工,1996年11月退休。原告1992年元月待岗直到退休,但期间应发给我的生活费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请求:1、令被告补发1992年元月至1996年11月期间的生活费826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辩称,1、公司不欠原告生活费;2、原告的诉请已超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66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系被告内黄某土产果品公司职工,直至1996年11月原告退休。1998年6月,被告停止经营。原告未举出待岗时的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待岗时间不予认可。

另查,2010年元月2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内黄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职工退休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及原、被告当庭相互印证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从到被告处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告请求被告补发1992年元月至1996年11月期间的生活费,因其未举出待岗时间的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况且被告是1998年6月份停止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现周

审判员邵希军

审判员杨某群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