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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被范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王城名座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张某某、蒋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f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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