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甘民初字第36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甘民初字第3696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永进,系甘州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毅,系甘州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永进,被告张某某、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毅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耕种沙井镇X村的地。2006年11月,原告丈夫范召旭与二被告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承包地中的80亩耕地转包给原告夫妇,每亩租金300元,承包期限两年,由被告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夫妇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金博士种业公司玉米制种50亩,另30亩地种植其他农作物,并在种地期间向被告交清了2007年度的租金x元。2007年12月16日,原告夫妇到种植玉米的场地,准备将晾晒的玉米制种拉走,卖给金博士种业公司后交纳第二年的地租及制种开销。而被告张某某闻讯赶来进行阻拦,并称不交清第二年的地租别想拉走种子,原告不得已卸下种子。同时,原告丈夫范召旭也被确诊患有肝硬化已进入癌症晚期,急需资金给丈夫治疗。2008年2月16日,原告再次去拉玉米制种,被告张某某再次阻挡,并趁原告无钱给丈夫看病的危难之际,提出终止原告丈夫与其签订的租地合同,并强行将原告夫妇种植的价值5万余元的制种玉米折价x元抵顶给被告,扣除第一年的承包费x元后,剩余的x元由其给原告支付现金。原告提出2007年的租金x已交给被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称其已不再和魏某某合伙,让原告向魏某某去要,此事与他无关。因原告急需用钱,无奈之下与被告签订了终止租地协议。然而,终止租地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仅给原告支付了x元,下欠1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原告认为,被告重复收取2007年租金x元,已构成不当得利,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偿还所欠的玉米制种款1000元,合计x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给原告丈夫范召旭转租土地属实,被告魏某某收取范召旭2007年的地租款也是事实。在我与范召旭签订《转租合同协议》时,魏某某已经退出合伙。我没有阻拦过原告拉玉米制种。2008年2月16日,因原告急需用钱给其丈夫看病,便主动找我协商终止租地合同。经我们双方协商,原告的制种玉米总价值为x元抵顶给我,扣除原告所欠我的制种前期投入款及8000元违约金共计x元后,剩余x元我当时给了原告x元,下欠1000元我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我扣除的x元并不是2007年的地租,而是2007年玉米制种的前期投入款及违约金,不存在重复收取原告2007年的地租款。我与原告签订的《终止租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的问题。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与被告张某某合伙承包土地是事实,但是在被告张某某与原告丈夫范召旭签订《转租合同协议》时,我已退出了合伙,我并没有与范召旭签订过合同。我收取原告丈夫范召旭2007年的地租款x元属实,但这是被告张某某应退给我的合伙投资款,原告在交2007年地租时经被告张耀后同意后直接交给了我,况且被告张某某对我收取的2007年地租款x元也是认可的。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魏某某系同社社员。2005年12月31日,二被告合伙承包甘州区X镇X村杨生书的土地,由被告张某某与杨生书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承包杨生书耕种土地180亩,承包费为每亩地每年300元,承包期限3年,至2008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合伙耕种了一年。2006年底,被告魏某某患病,无力继续耕种,便退出合伙,由被告张某某一人耕种。

2006年12月,被告张某某与原告丈夫范召旭签订了《转租合同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将其承包的耕地中的80亩土地转租给范召旭耕种,租金为每亩每年300元,合计x元;转租期限为2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7年的承包租金x元,限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008年的租金限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他事项均按被告张某某与杨生书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丈夫范召旭于2007年在承包地上种植制种玉米50亩,其余30亩地种植了其他农作物。原告所种植的制种玉米,系被告张某某通过沙井镇X村与金博士种业公司签订了120亩的制种玉米合同后,被告张某某自己种植70亩,让原告丈夫耕种了50亩。原告夫妇在2007年种地过程中,先后于2007年1月28日、3月12日、4月6日给被告魏某某交纳2007年度地租款3000元、x元、8000元,被告魏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另外还给被告魏某某交过2000元,被告魏某某未出具收条。2007年11月11日,范召旭交给被告张某某2007年地租款1000元,被告张某某出具了收条1张,该款由被告张某某给了被告魏某某。以上被告魏某某共收取了原告丈夫范召旭交纳的2007年地租款x元,被告张某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2007年12月16日,原告要拉走正在晾晒的制种玉米,被他人阻拦。2008年2月16日,原告及其亲属再次前去拉制种玉米时,经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及双方亲属进行协商,双方签订了《终止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因范召旭病情严重,已无力继续耕种,双方协商终止租地协议;原告及其丈夫在承包期间,拖欠被告张某某承包费x元,由原告陈某将制种玉米抵顶给被告张某某,制种玉米总值经双方估计最终按x元计,扣除原告所欠承包费x元后,下余x元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付给原告陈某,双方再无任何经济手续,原转租合同终止”。该协议由被告张某某的兄弟张耀斌起草,原告陈某及其亲属范学兵、范学生、王治春,被告张某某及其亲属孙学荣、张耀峰,均在协商了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陈某现金x元,下欠1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2008年6月4日原告丈夫范召旭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租合同协议》一份、《终止租地协议书》一份、收条4张、欠条1张;被告张某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转租合同协议》一份、《终止租地协议书》一份、收条1张;证人证言;原、被告陈某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是否重复收取了原告2007年的地租原告主张2007年的地租x元,其丈夫范召旭已于2007年分次交给被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认可是2007年的地租,也即其应退给被告魏某某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因此,原告主张2007年分次交给被告魏某某的x元,就是2007年的地租,本院予以确认。但2008年2月16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陈某所签订的《终止租地协议书》中,被告张某某从原告的玉米款中所扣除的x元承包费是否就是2007年的地租问题,原告认为,该协议是在原告丈夫病危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所扣除的x元承包费,就是2007年的地租,系重复收取,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张某某却认为,所扣除的x元“承包费”,并不是2007年的地租款,而是原告种植的50亩制种玉米的前期投入及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8000元。对于双方的争议,一方面,原告种植的50亩玉米制种的合同是被告张某某与制种公司签订的,制种公司对种植户的一些前期投入是直接与被告张某某发生关系的,并没有直接与原告发生关系。原告方到底花费了多少投入,只能由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证人证明在签订终止协议时,原、被告进行了算账,特别是被告方证人王治春证明x元承包费中包括8000元违约金。由此可以认定,证人证言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如果扣除的x元就是2007年的地租,那么,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约定的地租明确,无需再拿条据,花费数小时进行算账,更不可能包括8000元违约金。综上,可以认定,该协议中所扣除的x元并非2007年的地租款,而是双方清算帐务后的数额,被告张某某并未重复收取原告2007年地租款。既然没有重复收取2007年的地租,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重复收取的2007年的地租款x元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1000元欠款,是基于《终止租地协议书》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原告是以不当得利起诉的,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秀云

审判员张强国

审判员刘曙光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