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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吉林省中天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松执字第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天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付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9日制发(2001)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天公司返还原告松原市建行x元,并承担自收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建行借款利率计息;二、如被告中天公司无力偿还,第三人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付某华、王瑞不承担责任;四、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中天公司承担。2002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2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中天集贸有限公司偿还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查明,双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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