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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2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男,2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47岁,汉族。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上诉人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岳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董XX由被上诉人董某抚养,上诉人岳某某不支付其抚养费。

三、被上诉人董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岳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

四、上诉人岳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6条、毛毯一条归岳某某所有。

五、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岳某某、被上诉人董某各承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刘登印

代审判员刘国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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