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孙某某,该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郝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一审第三人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某与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郝某、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以下简称邓州市城区信用社)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郝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郝某某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南行立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郝某的委托代理人、邓州市城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乙华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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