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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被告湘潭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周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陆语华,破产清算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被告湘潭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建材)诉被告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电缆清算组)、被告湘潭电缆有限公司(简称湘潭电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杨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辉、马泽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唐灏担任记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方建材系原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的供货商,截止至2000年11月24日,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累计拖欠南方建材货款x.4元。2000年8月,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分立重组破产。根据该公司的分立重组破产方案,将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资产中分立优势资产x万元、携债1968万元组建成立湘潭电缆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报告对一般债权的处理意见,新成立的湘潭电缆以10%的比例携带债权,但是,湘潭电缆注册成立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南方建材在湘潭电缆享有原债权总额x.4元10%的债权为x元。值此,南方建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x元。

经本院开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南方建材体谅企业分立破产重组后的客观情况,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在2009年1月15日前按起诉标的x元的50%比例偿付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按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三、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郭某辉

审判员马泽光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唐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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