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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信用分社与陈某甲、陈某乙、曲桂芳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信用分社。

第一被执行人陈某甲。

第二被执行人陈某乙。

第三被执行人曲桂芳。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信用分社借款本金x元及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自200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第一陈某甲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以第二被告陈某乙、第三被告曲桂芳抵押的房屋折价清偿;三、第一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第一被告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对第二、第三被执行人的贷款抵押物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变卖共执行回款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金融、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在《松原日报》刊登了对第一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公告,对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款、物的给予奖励,但至今未有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上述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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