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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初字第08号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现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欣,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卧龙农信联社)与被告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淯制药)、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王码)因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农信联社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立案一庭在立案环节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立案一庭于2009年5月5日立案转入民三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农信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梁重争,衡淯制药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欣,金冠王码的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卧龙农信联社诉称,2006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衡淯制药由金冠王码提供保证担保在我社分三次分别办理借款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三笔借款到期后,衡淯制药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欠利息、罚息至起诉之日201万元。请求:1、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罚息(至起诉之日为20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衡淯制药答辩称,1、卧龙农信联社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利息计算明显过高,衡淯制药已付利息x元。

被告金冠王码答辩称,借款保证期限已过,金冠王码不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卧龙农信联社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3份借款合同;第二组,3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三组,3份借款借据。该三组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卧龙农信联社已实际将三笔借款付出。

被告衡淯制药对卧龙农信联社所提交的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利息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金冠王码对卧龙农信联社所提交的证据中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无异议,对保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没有向保证人说明二年保证期限,二年保证期限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被告衡淯制药向本院提交了21份付息凭证,证明衡淯制药已向卧龙农信联社支付借款利息x元。

原告卧龙农信联社对衡淯制药提交的证据认为,我们计算的付息数额与你们的计算数额不一致,但具体付息数额以卧龙农信联社给衡淯制药开具的付息凭证为准。

被告金冠王码对衡淯制药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金冠王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卧龙农信联社与被告衡淯制药所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2006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衡淯制药分别与卧龙农信联社小寨分社、谢某分社、光武分社签订了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借款合同,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期限至2007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695‰,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的30%-50%执行。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金冠王码作为保证人,为三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三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三份保证合同均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卧龙农信联社于2006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分别将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借款支付给衡淯制药。

另查明,衡淯制药在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分21笔共支付三笔借款利息x元。

本院认为,卧龙农信联社与衡淯制药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以及与金冠王码签订的三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六份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衡淯制药与卧龙农信联社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07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衡淯制药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卧龙农信联社于2009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息,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衡淯制药抗辩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份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0.695‰,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自愿,应受法律保护。衡淯制药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及支付罚息的责任,对于逾期贷款罚息,双方合同约定按合同利率的30%-50%执行,本案在审理中卧龙农信联社同意按合同利率的30%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金冠王码与卧龙农信联社所签订的三份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第五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人对该约定是明知的,卧龙农信联社于2009年4月24日起诉请求金冠王码承担连带责任,既未超过保证期间,也未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故金冠王码抗辩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二年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金冠王码作为保证人,应按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衡淯制药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三笔借款利息其中100万元从2006年11月26日起计算,其中100万元从2006年11月28日起计算,其中300万元从2006年12月1日起计算,合同期内按月利率10.695‰计付,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的30%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x元,由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上诉费x元,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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