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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川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64年5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增明,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儿,名叫魏某,现年20岁,正在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近两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矛盾加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魏某某在单位的股权、住房公积金及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位于川汇区X路东段的房屋,都归女儿魏某继承所有。

三、女儿魏某在上大学本科期间的学费由李某负担,生活费用由魏某某负担,本科毕业以后的其他费用,均由魏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金良

审判员:蔡羽中

审判员:律云华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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