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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1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F-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楠,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玉,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1612-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语公司)、上诉人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小军担任审判长,法官殷立红、法官肖皞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主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亚楠、田美玉,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廉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语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3月,主语公司和新浪公司在北京签订了《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自2007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享有新浪网华东地产频道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常州等八城市的房地产广告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2007年的任务额,主语公司已经按约交纳了280万元。在协议有效期内,新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做出一系列违约的行为:1、《合作协议》约定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等八城市,新浪公司应负责网站的建设,提供合作频道顶部标准栏框和广告发布系统部分。但是自2007年3月双方签约开始,新浪公司除交付上海站外,其他的网站都迟迟没有建设好。主语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与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自2008年1月1日正式运营新浪杭州地产频道,由于新浪公司迟迟没有建设好杭州站,严重影响了主语公司与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的合作,导致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大量广告资源的流失;2、新浪公司至今除上海站、南京站外,其他地区至今都没有建设好网站,主语公司无法进行广告经营,预期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3、2008年2月25日,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新浪将拆分其房产及家居频道,与易居中国共同成立由新浪控股的合资公司,共同打造中国最大的房地产网络媒体及信息服务平台。2008年3月7日,易居中国在新浪公司地产频道发布招聘广告,开始大规模招聘,事实上开始了对新浪华东地产频道的经营。新浪公司将上海房地产广告的发布权授予了第三方,严重损害了主语公司享有的独家权利;4、新浪公司在未与主语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房产频道首页导航条,将“上海”分站的链接放置于下拉菜单中,未按常规在首页导航条中显示。此行为已直接严重影响了主语公司对于新浪上海分站的日常信息更新、页面浏览,以及投放广告的浏览量;5、2008年3月,主语公司收到新浪公司寄来的《终止协议》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单方面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且单方面提出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主语公司的合法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新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主语公司各类损失共计3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浪公司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语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2、新浪公司赔偿主语公司各类损失共计3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新浪公司承担。

新浪公司在一审答辩称:1、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两份协议明确合作的标的和范围是新浪房产频道下属的八个华东地方站,属于二级频道。主语公司在合作前已经明确知道房地产频道是新浪独立运营多年的上级频道,与本次合作完全无关,《合作协议》完全没有涉及或约定限制房产频道的内容和条款;2、合同签订并开始履行后,新浪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八个城市地方站的内容、广告、论坛等地方站发布系统的制作和全部技术准备,并经主语公司上线验证,书面确认;3、主语公司因其无力运营的原因,对上海、南京以外的六个地方站,并未实际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也从未完成和具备合同约定的地方站开通的条件,而造成新浪有关地方站网络资源空置至今;4、主语公司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多次违约,包括:主语公司不支付新浪公司约定的承包广告费和履约押金,多次冒用新浪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或举行活动,对外界进行误导等等;5、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完全没有涉及和限定上级频道新浪房产的任何内容和条款约定,因此本案没有违约的事实前提。主语公司始终明确知道新浪房产频道是新浪独立运营的频道,是各地方站的上级频道,与本案《合作协议》完全无关;6、《合作协议》并未约定上海站页面的显示方式,以下拉菜单形式显示上海站并不构成违约;7、新浪公司基于合理原因提出转让权利义务的建议合法合理,不构成违约;8、主语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并丧失商业信誉,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已经实际丧失履行能力;9、新浪公司曾就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书面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主语公司却以拒付合作款项、停止运营上海站、公司财物和人员突然消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也无力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有关法律事实已经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新浪公司已于2008年10月14日向主语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当庭向主语公司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新浪公司反诉称:2007年3月1日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主语公司就新浪华东八城市房产频道进行承包合作,并约定主语公司在新浪房产频道华东八城市的地方站承包投放广告的时间和金额。合同签订后,新浪公司即按约定完成了房产频道八个城市地方站的内容、广告、论坛等地方站发布系统的制作,具备了开通条件。主语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合同,不支付新浪公司约定的承包广告费和履约押金,至2008年7月31日,主语公司已经违约欠付新浪公司有关承包广告费、押金共计240万元。经新浪公司催告并提供合理期限,上海主语公司仍然未能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主语公司支付其违约未支付的协议约定的广告等费用共计240万元(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主语公司承担。

主语公司针对新浪公司的在一审的反诉,答辩称:1、主语公司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主语公司在2008年3月1日之前支付了220万元的广告款和60万元的保证款,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广告款和第一年度的押金。因为新浪公司在2008年2月就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华东地区属于主语公司所有的广告独家经营和发布权利转让给了第三方,导致主语公司受到客户索赔,没有实际业务收入,这是新浪公司违约在先;2、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还在于新浪公司没有交付除南京和上海之外其他六个城市地方站的权利,主语公司实际上也无法从该六个城市地方站取得营业收入;3、新浪公司一直都有终止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由于新浪公司违约在先,因此主语公司没有必要再继续支付合同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合作协议》约定: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双方共建新浪华东八城市房地产频道。双方的合作频道系指双方在新浪网共建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该合作频道为新浪网二级频道。主语公司负责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地方站内房产频道的所有广告及新闻资源更新,同时拥有房产论坛版主资格。新浪首页一屏位置,提供针对华东的独家广告资源。本协议签章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为准备期。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2007年的任务额。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7年300万元任务的10%费用(即3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10%(即30万元);之后按照月为单位,当月的广告执行额20万元需在下月15日之前支付。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主语公司同意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在新浪网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房产频道投放总价值为1800万元/三年的网络广告,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任务由双方共同评估后确定。本合同项下的网络广告分三年投放,第一年投放价值300万元网络广告,第二年投放价值600万元的网络广告,第三年投放价值900万元的网络广告。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每年的广告价款平均分摊到该年的各个月份中(即2007年3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共15个月,每个月的广告款为20万元;第二年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每个月的广告款为50万元;第三年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每个月的广告款为75万元),当月的广告执行额需在下月15日前支付。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自签章之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首年任务额。第二年任务额为600万元;第三年为9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任务双方共同评估后确定。主语公司同意将每年投放的广告价款的20%作为当年的押金付给新浪公司,第一年的押金60万元(即第一年投放价值300万元网络广告的20%),分两次支付,即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再支付30万元;第二年的押金120万元;第三年的押金180万元。若当年的合同期届满,当年的合同总金额执行完毕,则当年的押金抵作次年的部分押金,若当年合同金额未执行完毕,此当年的押金不予退还。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系基于同一合作事项所签订,而且上述协议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至2012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主语公司共向新浪公司支付了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间11个月的广告款220万元以及第一年的广告押金60万元。

2007年3月26日,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出具上线证明,证明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合肥、南昌、常州房产频道于2007年3月1日正式上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新浪公司仅向主语公司交付了上海和南京两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网站,杭州、无锡、苏州、合肥、南昌、常州六个城市的房产频道新浪公司至今仍未交付。

2008年2月,新浪网与易居中国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新浪将分拆其房产和家居频道,成立由新浪控股的合资公司负责经营新浪房产和家居频道。新浪公司主张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系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两个频道形式上是上下级关系。

2008年3月,新浪公司向主语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要求提前终止双方2007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并且要求将双方《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新浪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另查明,新浪公司与易居合作的房产频道(域名为//main.x.x.com.cn)当中出现了涉及上海地区的房地产以及广告信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新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违约行为:1、新浪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网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就新浪网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进行合作,主语公司独家承包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房产频道的广告经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因此对于新浪公司而言,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向主语公司交付上述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供其经营使用。新浪公司至今仅向主语公司交付了上海和南京两个城市的房产频道,其余六个城市的房产频道新浪公司至今仍未向主语公司交付。因此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属于根本违约。2、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合作频道的约定。《合作协议》第1条约定,合作频道系指双方在新浪网共建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该合作频道为新浪网的二级频道。而新浪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主张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频道是其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网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两个频道形式上是上下级频道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合作的应当是新浪网在上述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合同并没有关于双方合作频道的上级频道的约定,也没有关于双方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系新浪网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的约定。因此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合作的应为新浪网的房产频道,而非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合同中关于城市范围的约定仅是对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的地域限制,而非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的层级限制。新浪公司将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房产频道作为其所谓房产频道总站的下级频道并据此进行房产频道层级限制的做法没有合同依据,应属违约。3、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房产频道广告经营权的约定。保证主语公司在上述八个城市房产频道的独家广告经营权应是新浪公司的重要合同义务,而现有证据表明,在新浪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房产频道当中也出现了涉及上海地区的房产以及广告信息,而且新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其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房产频道作为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上海房产频道的上级频道,新浪公司的该行为必然会损害主语公司在新浪网上海房产频道的广告独家经营权,亦属违约行为。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的八个城市地方站均已上线并且经过主语公司确认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网站上线与网站交付系不同的概念,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新浪公司的义务应为向主语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网站即上述八个城市房产网站的使用与控制权限并且提供相应的网络资源。而网站上线仅是网站交付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主语公司并未实际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地方站,因此不具备开通条件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主语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曾经多次就网站建设的拖延问题与新浪公司进行交涉,而新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向主语公司交付相关网站系由于主语公司的原因所致。而且从双方的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约定来看,建设网站并提供给主语公司使用应是新浪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主语公司的主要义务应是经营新浪公司交付的网站并向新浪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在新浪公司没有交付网站的情况下,主语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因此新浪公司以主语公司没有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网站作为新浪公司未交付网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其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和限定上级频道新浪房产的任何内容和条款约定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容应是确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双方在《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对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网站作出限制性的约定,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由于新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存在上述违约行为,而且新浪公司还在2008年3月,向主语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明确要求提前终止双方2007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要求将双方《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新浪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担。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让主语公司对新浪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双方合同产生合理怀疑。而且主语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2007年的广告押金以及11个月的广告款,因此主语公司基于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拒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由于主语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明确向新浪公司提出了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以及《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的诉讼请求,而新浪公司亦当庭向主语公司作出了解除双方上述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持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新浪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主语公司交付杭州、无锡、苏州、合肥、南昌、常州六个城市的房产频道,而且对于已经交付的上海和南京的房产频道网站亦存在违约行为,在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对于主语公司已经支付的60万元的广告押金以及11个月的广告款220万元,新浪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主语公司要求新浪公司赔偿其公证费损失333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主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其他损失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主语公司拒付合同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而且双方均已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要求主语公司继续支付合同款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二、新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主语公司支付x元;三、驳回主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新浪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主语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新浪公司再赔偿主语公司经济损失x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新浪公司承担。上诉理由:1、新浪公司的违约侵权行为给主语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除了一审法院判决应返还的保证金外,其他经济损失还有及不限于预期利润损失,主语公司在《新民晚报》、《东方早报》等报纸上刊登的主语公司经营新浪网八城市房产广告的损失,主语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建设合同及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因新浪公司违约造成收入减少和赔付损失,主语公司为经营与新浪公司约定的房产频道网站而购置的设备、租赁的房屋、招聘的人员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新浪承担的评估费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述损失不予支持,明显不公。2、新浪公司依法依约均应赔偿主语公司其他巨额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主语公司认为新浪公司根本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主语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新浪公司返还部分损失表现了明显的不公。

新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主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主语公司支付新浪公司拖欠的广告款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主语公司负担。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曲解、遗漏新浪公司重要抗辩证据,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新浪公司始终妥善履行双方的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正确,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但是,双方解除的依据和理由完全不同。主语公司作为诉请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判决确定。3、判决判令新浪公司向主语公司返还280万元广告款项,缺乏法律依据。4、主语公司违约拖欠新浪公司巨额广告款,应当予以支付,新浪公司的反诉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期间主语公司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请求对主语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认为主语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应由其自己举证,不属于法院委托评估的范围,该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哪方违约;2、双方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院现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浪公司在三个方面存在违约:1、新浪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网站,属于根本违约。2、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合作频道的约定,应属违约。3、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房产频道广告经营权的约定,亦属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新浪公司在上述三方面存在违约有误。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新浪公司应向主语公司交付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但频道的交付是有条件的,即:主语公司必须保证地方站必需的人员配置,编辑人数不得少于20人,论坛编辑不得少于2人;新浪公司前往主语公司所属当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允许建站开通;华东八个地方站每个地方站必须有至少一人来北京参加培训,并通过北京房产考核,该地方站可开通。双方均认可,2007年3月26日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出具上线证明,证明华东八城市房产频道于2007年3月1日正式上线,说明八城市房产频道均可正常使用。在合同履行中,仅开通了上海和南京两个城市的房产频道,其余六个城市未开通。依据合同约定,主语公司需在地方站配备人员,并通过新浪公司的考察合格后方可开通地方站,该义务的履行方是主语公司,因此主语公司须举证证明其已经为网站的开通准备好了条件,但主语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网站开通条件。关于杭州站点,虽然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请求开通而新浪公司未予开通,但是主语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具备了合同约定的开通杭州站点的条件。且双方签订合同是2007年3月,而主语公司请求开通杭州站点,发生在2007年12月其与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合作中,在此之前并未请求开通,不能认定杭州站未开通的责任在于新浪公司。因此,本院认定上海、南京之外的六城市站点未开通责任在于主语公司,在地方站点不具备开通条件的情形下,新浪公司有权不予开通,这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浪公司未交付主语公司六城市的房产频道构成根本违约,该认定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合作的应为房产频道,而非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新浪公司对房产频道层级限制的做法构成违约,本院认为该认定错误。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对华东八城市的合作频道是二级频道。打开新浪门户网站,页面上有“财经”、“新闻”、“房产”等几十项内容,该项目为一级频道;点击“房产”,页面上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庆等几十各省市,该项目为二级频道。本案合同项下八城市均属二级频道内,符合合同约定,新浪公司不存在限制频道层级的做法。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的合作中出现了涉及上海地区的房产及广告信息,并将该频道作为上级频道,损害了主语公司的独家广告经营权,构成违约。本院认为该认定错误。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房产频道域名为//main.x.x.com.cn,需要在网站地址栏里输入该网址才能进入页面;而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合作的频道,打开新浪首页,点击“房产”频道,再点击“上海”、“南京”就会出现相应的页面,相对应的网址是//sh.x.x.com.cn。层级不同、网址不同、进入方式不同,因此,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的合作,不违反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的合同约定,关于此点,新浪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新浪公司违约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审中,主语公司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现合同已实际解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本院认为正确,予以维持。一审中,主语公司请求新浪公司赔偿3000万元。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基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已如前述,新浪公司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向主语公司赔偿。在新浪公司未违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浪公司违约,并向主语公司返还主语公司交纳的220万元使用费、60万元押金及公证费3334元,相当于主语公司无偿使用新浪公司网络资源进行商业营利活动,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08年3月,新浪公司向主语公司发出终止协议,收回站点,双方的合作结束。自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共12个月的时间,主语公司使用了新浪公司上海和南京两个地方站,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其余六个地方站,是由于主语公司的原因未能开通交付,且新浪公司并未将六个城市的站点交与其他方合作营利,因此,该六个城市站点主语公司亦应当支付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第一年的费用为每月20万元,现主语公司使用12个月,应当支付使用费240万元。主语公司实际向新浪公司交付11个月的使用费220万元,押金60万元,合计280万元,扣除其交纳的使用费240万元,新浪公司应当向主语公司返还剩余款项40万元。由于主语公司已经向新浪公司交纳了使用期间的费用,新浪公司反诉请求主语公司支付使用费24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新浪公司主语公司的公证费3334元,由于新浪公司未违约,不应当由新浪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该项费用由新浪公司负担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部分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主语公司、新浪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四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十九万零五百二十一元,由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十八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元,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六千零二十三元,由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十七万七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三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肖皞明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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