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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智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一案二审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又名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某某(又名智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周某乙(又名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原审被告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智某某、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智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甲(又名周X)因与被上诉人智某某(又名智X)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一案,周某甲一次性赔偿智某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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