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购销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国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1997)西法经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72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支付。本案诉讼费1180元,原告负担451元,被告负担729元。”被告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8年4月7日作出(1998)南经终字第X号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解除双方1997年5月22日的产品购销合同和1997年7月17日的补充合同。上诉费1180元由上诉人负担”。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2007)南民商再字第X号裁定:“撤销本院(1998)南经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1997)西法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1997)西法经初字第X号重审判决,孙某某、李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和洪和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法院(1997)西法经初字第X号判决查明:孙某某(在合同中称“甲方”)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称“乙方”)于1997年5月22日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由李某某向孙某某供应木柄,合同约定主要条款为;“1、乙方负责在五个月之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997年10月22日止),必须提供甲方以下五类规格的木柄100立方米,并办理运输木材所需全部合法手续。2、乙方保证供应木柄的规格分别为3×4×40、3×4×38,2.8×3.8×36、2.5×3.5×35、2.3×3.2×32,规格单位为厘米。3、乙方保证所供甲方产品木质为栎类树种中的栓皮栎和青冈栎。产品必须无虫眼、无节疤、无霉变无裂缝、不弯曲、不变形。4、乙方负责甲方所购产品指定运行地的全部运行手续合法。5、乙方指定交货地点为陕西省丹风县境内,条件必须是大车﹙带拖挂车),能正常通行的地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打捆装车,每车保证15立方米以上,且负责装车费用。6、乙方所供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装车后,甲方必须一次性就地付清当次货款。8、双方风险责任承担,以产品验收合格装车为界限。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向对方交付违约金x元(即本合同总货款的30%),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订立,所订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12、乙方每次交货应提前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委托人徐海涛,由甲方或徐海涛在通知单上签收为准。该协议订立后,被告李某某于同年5月23日到陕西省丹凤县X镇X组织加工生产。生产有半月左右,加工了一定数量的产品,但与原告孙某某和徐海涛联系不上。到同年6月21日,李某某在西峡县城南关一旅社门口见到孙某某,让孙某丹风看货验收。1997年7月17日,孙某某到丹风李某某的加工点看货后、认为颜色发黑,不能接收。李某某认为孙某某长时间不验收拉货,产品肯定发生霉变。双方发生争议后又于同年7月17日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关于李某某和孙某某签订的加工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原合同公证的前提下,孙某意在原货款单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另增加50元,李某证在原合同数量的基础上另增加60立方米。并保证公证合同的第一车交货时间为1997年8月10日前。违约金按货款加价同比例增长。其它事项以公证书为准。补充协议订立后.原告孙某某于1997年8月10日去丹凤拉货,因天下雨及其它原因车又返回。截止1997年8月10日被告李某某共加工13立方米左右木柄,同年8月18日共生产40多立方米产品,期间经过了返工。最后经验收合格12.74立方米由原告孙某某拉走。1997年10月16日原告孙某某付给被告李某某货款7771.40元。1997年10月18日,原告孙某某在运输途中,因被告李某某为其办理的运输许可证货物、货证不符,被陕西省商南县富水木材检查站罚款700元。李某某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个人没有经营木材或半成品、产成品的营业执照和木材经营许可证。李某某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木材经营许可证均是其单位(西坪木材站或丁河木材站)所有的。李某某在庭审中称其在1997年前与单位订立有承包合同,1997年没有再签承包合同。

庭审结束后,李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其直接损失及上访费用13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但既未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又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交纳相应的反诉费用。

原审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5月21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及1997年7月17日所签订的补充合同虽然不违反自愿原则,但因被告李某某个人没有经营木材及成品、半成品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具有经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的主体资格,原告孙某洲经营木柄亦超出其经营许可证范围,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无效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孙某某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时称原告孙某某不能经营合同中产品应当返还财产,应赔偿损失。请求原告支付其直接损失及上访费用13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因其请求的直接损失没有具体数额和证据,上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反诉范围,且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故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孙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1、本人与李某某订立《产品购销合同》时,办理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李某某当时是西峡县木材公司西坪木材经营站站长,也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双方在原审、二审及再审中均认为订立的合同有效;该案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本案的合同不存在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审确认合同无效错误。2、李某某在合同订立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造成本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遭受了严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某辩称:双方订立的合同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而且也超出了木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只准加工,不准买卖的经营范围,因此应确定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孙某某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其未按约定接收货物,现要求本人承担违约金不能成立。

李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判处理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认定双方订立合同后,孙某某于1997年8月10日去丹凤拉货,,因下雨和其它原因车又返回不实。当天孙某某未去拉货;2、原判认定1997年10月18日,孙某某在运输途中,因李某某给其办理的运输许可证存在货证不符,被木材检查罚款700元错误。货证不符是孙某某拉货时装了其它的货。3、原判认定李某某在审理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是西坪木材站的,李某某本人在1997年前与单位订有承包合同,以后未订立承包合同不符合事实。本人是否承包木材站均是为单位创收,不存在个人经营木材,。4、原判认定双方对订立无效合同均有过错是错误的。本案的合同经过了公证,公证机关未对孙某某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而且要求本人以个人名义订立,故合同无效责任在于公证机关。二﹑本人在开庭前已经提出反诉,也递交了免交反诉费申请,原审对此未予批准,属程序不当。

孙某某辩称:原审对事实认定正确。李某某在原审中没有提出反诉。其上诉请求没有根据,不能成立。

本院审理中双方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1、孙某某与李某某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因李某某以个人名义订立,其本人不具有经营木材的主体资格,原审据此确认的《产品购销合同》无效,并无不当。2﹑由于李某某交付的货物已由孙某某处理,孙某某也按当时双方确定的价格,支付了价款,现返还财产和价款已不能实现,故对双方已交付的财产和支付的价款不再返还。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产品购销合同》无效也属无效,孙某某据此请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其本人因无效合同所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4、李某某所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但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5﹑李某某在原审法庭辩论后才提出反诉请求,原审对此不予合并审理正确。综上,原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孙某某和李某哲各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郭晓普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丞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