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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7月2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赵华退赔犯罪所得赃款26.8万元;向被害人曹玉林退赔犯罪所得赃款x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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