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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9月6日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20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放,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桃群、时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9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红峰、王某高、肖永迁、毕全法(四人均已判刑)五人预谋后,在新野县X镇X村北的庄稼地里,持刀威逼五星镇X村民张占青及其同伴任某某,并对张占青进行殴打、捆绑,逼迫任某某把自己衣服脱光后将其捆绑,抢走张占青嘉陵牌摩托车一辆,手机、传呼机各一部,抢得物品五人分肥。被害人张占青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200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新野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鉴定,张占青系被他人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刘红峰、王某高、肖永迁、毕全法的供述,证人李某丙、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李某甲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我没有持刀威逼张占青,也没有打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甲构成投案自首,是从犯,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红峰、王某高、肖永迁、毕全法(四人均已判刑),在新野县X镇X村白庄自然村村外食堂吃过晚饭后,预谋在附近盗窃。当晚十时许,五人发现五星镇X村民张占青骑摩托车带任某某到闵营村北边的庄稼地里交谈,遂将张、任某住,被告人李某甲将刀架在张占青的脖子上,威胁不准喊叫,刘红峰、肖永迁对张占青拳打脚踢。毕全法逼迫任某某将衣服脱光躺在一边,并用草席盖在任某身上,不准看和喊叫。王某高、李某甲把张占青的衣服脱下搜查,并用衣服将张占青双脚绑住,对张进行殴打致其不能动弹、喊叫,后五人抢走张占青所骑的摩托车一辆,手机、传呼机各一部。张占青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占青系被他人持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2)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同案犯刘红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犯王某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红峰、王某高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x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同案犯肖永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x元,并与刘红峰、王某高互负连带责任。河南省新野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同案犯毕全法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x元,扣除已付的5000元,再付8750元,并与刘红峰、王某高、肖永迁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张占青家属李某丙于2009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李某丙5000元,李某丙表示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希望对李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1999年农历7、8月份一天晚上,毕全法骑摩托车到我家找我去喝酒,他说在村X路上等着我。我到后,看见刘红峰、老高、毕全法,后我们到肖永迁家,又一起去村边的卤肉馆吃饭,先喝一瓶白酒,后一人又喝一瓶啤酒。大约九点钟我们到公路边玩。红峰说:“黑子(肖永迁的外号),你们这有没有8匹的小拖拉机,给我“弄”(就是偷的意思)一个抽水使”,我俩说没有。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人,红峰说:“听摩托车的声音是125型的,把摩托车弄来,到溧河能卖2000块。”那人推着摩托车,后面跟个女的,拿个席子。红峰说:“今黑儿不能白来,咱们把摩托车弄了”,老高也同意。我和肖永迁说:“在家门口,别胡弄。”,红峰说:“新旺,黑子,你们要害怕被认出来,只管把摩托车推过来,胡子(毕全法的外号)招呼那个女的,我和老高在这里又不熟,男的交给我们俩。”老高从摩托车后架上抽出来一把砍刀递给我,我们就分头去找。肖永迁说:“我看见摩托车了,人在那坐着。”红峰说:“走,一会千万不能喊名字,都叫我老大,叫老高老二,叫新旺老三,叫毕全法老四,叫肖永迁老五”。到那俩人跟前,红峰说:“你们干啥哩”那俩人都在席子上坐着,摩托车在男的后边。男的说:“我们看芝麻的。”毕全法上去把那个女的捞到一边,红峰把那个男的从席子上捞起来。那男的说:“你们想干啥”我在旁边手里拿着砍刀,我没有用刀威胁那个男的,那人一下把刀夺过去了。老高从那男的后面抱住他,我和红峰上去夺刀,红峰把刀夺在手里。又和老高把那男的拉到路下的小坡上。夺刀时我鞋不知被谁踩掉了,我正摸着找鞋穿。肖永迁喊我说:“老三,有打火机没”我说:“有”,我俩在那接线,红峰和老高在坡下面用脚踢那个男的。毕全法不知道啥时候把那个女的衣服脱光,那女的躺在地上。被打那男的在那儿痛的叫,红峰对那女的说:“别动,这事跟你没关系。”又说:“胡子,去给那个男的手绑住,别让他跑了。”说着从摩托车上解下个绳子递给我,让我扔给毕全法。摩托打不着,红峰说:“先弄回去再说。”,老高和红峰骑着带来的摩托用绳系着毕全法骑着抢来的摩托车,上公路走了。我和肖永迁从小路上走的,走时我看见那女的还躺在地里,身上盖着席子。没看清那个男的,只听见他嘴里低声喘气。过了一天,毕全法到我家说:“找红峰商量一下,人被打死了。”我和毕全法、肖永迁到红峰家,红峰又把老高找来,红峰说:“事已经出了,你们三个(毕全法、肖永迁和我)走的越远越好,我和老高离那远,不会找到我们的。”

老高给我的砍刀,被那男的夺去了,红峰又抢过来,在他手里拎着,后来听他说扔他家附近的水渠里了。那把刀是白色不锈钢的,60多公分长,3公分宽,带木柄,刀头是弧形,没有开刃。我们抢劫时,红峰手里还拿一把裁三合板的伸缩刀,塑料柄,10多公分,1公分宽,尖头。抢走摩托车一辆,一部诺基亚直板黑色手机,还有一个传呼机。毕全法说给我俩分的手机,我没有要,肖永迁分个传呼机,红峰和老高分的摩托车。我看见红峰用砍刀的刀背在那个男的背上敲了一下。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被抢的有一辆紫红色嘉陵摩托车,占青的一个手机,两盒茅庐烟,一百多块钱,占清和我各一个BP机。

9月1日晚,我和张占青骑摩托到闽营东已经10点多了,占青提议歇歇,我发现在小桥处路上停有一辆摩托,路下面模糊看有几个人,我不同意,又走有几十米,占青把摩托放在地边,我们坐在把席上拍话。我发现有一个人从我们旁边走,占青说:“没事,在我门上,窑上都是熟人。”一会儿,有五、六个人过来,有一个人用刀架在他脖子上说:“合作合作,不要喊叫。”我不敢吭声,把摩托钥匙拿出来。只听占青“啊啊”乱叫。有两个人把我架在一边,把我身上穿的衣服全部脱光,放在地上,用席子盖着我身上,不让我叫喊。用我的布衫反绑着我双手,用裤子绑着我双脚。裤子、乳罩都被撕了。因我身上盖有席子看不清,只听“啊啊”叫,有几个人“扑通扑通”在打。等了会儿就没听见占清有啥声音了。只听见这几个人在发动摩托,长时间也没发动着。有人说:“火哩,火哩。”后来就没有一点声音了。我起来挣脱开绑的东西,趟河到窑场喊人。喊人过来就发现占清已经不行了。

3、同案犯刘红峰供述

99年秋里一天晚上,我和王某高、毕全法、肖永迁、李某甲一起在白庄村东边有个小食堂吃饭,喝酒。吃完饭朝五星的南北公路上玩,走到一个弓形桥跟,看见一辆摩托从西往东车灯刚好照住我们,是一男一女。不知谁说:给这家伙的摩托整了,意思就是抢过来,我们都同意。我们五个人分成两班找,肖永迁给我说那两人在那边。我们拐回来碰见毕全法他们仨,我们商量抢摩托,当时也没咋说,我们五个是一起过去的。那俩人在席片上坐着,摩托车在他们北面扎着。肖永迁问:你们在干啥那男的说:在看芝麻。肖说:“我的芝麻叫你看”李某甲就拿着把平头不锈钢单刃切西瓜刀架到那人脖子上,那人就地翻了个滚,翻到路东边的包谷地里,不知咋把新旺的刀夺走了。我就上前夺刀,割住我右手虎口,割的怪深,流血了。肖永迁、李某甲都在夺刀。王某高、肖永迁、李某甲上来用脚踢、撞那男的,我把刀夺过来,用刀背把那人的屁股拍了两下,又用脚照那男的背上踢了两下,就去弄摩托。毕全法也过来撞那男的。他把那女的脱光了,用她的衣裳或裤子在绑着,在地上平躺着。肖永迁找住钥匙,我插进钥匙孔,打不着。他们四个还在打那男的,用脚踹、撞,开始那男的还试图起来,后来毕全法和王某高用衣裳把他绑住了。那男的还叫了两声救命,记不清是谁把那男的嘴塞住了。我发动不着摩托,肖永迁过来掏出我的裁纸刀,割点火线,线头接错了,电路烧了。我们走时,那男的还会动,嘴里还在出气,王某高骑着我的摩托驮着我,用绳子拉着抢来的摩托,毕全法在骑着,到我表弟苏x铎家,我们走时新旺、肖永迁还在现场没走。第二天早上,我们三个人骑我借的摩托到我家,肖永迁和李某甲也来了,说那个人死了,我们说死了算了,各走各的。我带的那把裁纸刀可能是肖永迁把它丢在现场了,裁纸刀是个红色的把,有一虎口长,木工用的。李某甲带的刀好象是肖永迁的。吃饭时我没注意他带的有刀,到找那两人的时候才知道他带的有刀。当时可能是毕全法先提议的抢摩托。第二天肖永迁说他认识那个男的,不死还不中哩,我当时就要叫公安局抓走。那人的头部我估计他们四个都踢了。那把刀当时是毕全法带到我家了,后来我朝沙堰的路上把刀扔到吕营后面场里有个麦秸垛里了。抢的有摩托,还有手机肖永迁拿走了。

4、同案犯王某高供述

99年刚割完芝麻的一天,我和刘红峰、毕全法一起到新旺家,刘红峰给新旺说了一句话,新旺进屋里,等他出来,手里拎着的衣服里裹了把一尺多长个不锈钢刀,是单刃刀,刀柄是不锈钢的。又到肖永迁家,我们一起在村东边的一个食堂吃饭。饭后,我们到窑西边路上,刘红峰说:咱们往西整(看有什么东西能偷不能)个啥东西,肖永迁说:行,新旺,咱俩先去瞅瞅,你们慢慢走。大概十一点左右,肖永迁和新旺拐回来说:“不行,人们都看的紧里很,整不成。”然后我们五个就蹲到那吸烟,见有辆摩托车离我们有七、八米远,听见一个女的说:“前边路不好,咱们拐回去”。摩托拐回去往东了。肖永迁说:“那人不象两口俩,咱们去打他们去。”我们分头去找,肖永迁、全法过来说那边有两个人影,我们五个一块到那两个人跟,肖永迁在问:“干啥里”那男的说在看芝麻,肖说:“半夜三更你看芝麻。”说着用他自己的衣服蒙住那男的头,用腿压在他身上把他按到地上,刘洪峰和新旺用脚撞那男的,那女的在席上坐着没动。全法让她把衣服脱掉,那女的说我自己脱。全法用席盖在那女的身上,看着她。肖永迁让我把那男的裤子脱下看有钱没有,我摸他布袋没有钱,新旺把男的上衣脱下来摸,也没有钱。新旺就拿着刀往那男的肚子上刷,刘红峰和肖永迁还用脚往那男的身上踹。肖永迁让我把男的两脚绑住,我用那男的裤子绑他的两只脚,当时他只在喘气了,肖永迁还在用脚踹,刘红峰让我去摸摸摩托上的包里有钱没,我看包里没东西就扔芝麻地里了。肖又说你看有手机没有,新旺把包捡来在里边摸出来个手机,之后他也把包扔地里了。新旺带的刀一直在他手里。后来他摸手机时,刀给肖永迁了。肖永迁在看着那男的,让我和刘红峰去发动摩托,刘红峰摆治了一阵也没弄开。我看那男的危险,就说:“别管摩托了,快走吧。”肖永迁说:“摩托推走。”刘红峰就推着摩托,我们到路上。我骑来时骑的摩托带着红峰,用绳子系着那男的摩托,毕全法在上面坐着。肖永迁和新旺两也不知道去哪儿了。摩托在刘红峰那,手机在肖永迁那。新旺摸了个传呼,后来听他说又掉了。那天红峰还带了一把红色或黄色裁纸刀。

5、同案犯肖永迁的供述

那天晚上,李某甲喊我说刘红峰从广东回来找我玩,在村边等我,我和新旺过去,他们骑了一辆摩托,有刘红峰、老高、李某甲,还有一个五星街的,我们五人去林子周开的饭店吃饭,吃过饭,刘红峰、全法准备到杨庄看能偷东西不能。在王某庄往东桥上,新旺、老高在等我们。老高或新旺说桥北边有对谈恋爱的,他们几人都说要去整(可能是抢人家钱)。

6同案犯毕全法供述

1999年八、九月份一天晚上,刘红峰带着老高、肖永迁、李某甲找我玩,在村后一个饭店里吃的饭,喝的酒。饭后我们坐在路边玩。刘红峰说刚才有两个人骑摩托过去了,想弄点钱花。刘红峰一人往西走了,过了一会他喊:“你们快过来。”我们就过去,见刘红峰和一个人在撕抓,一个女的喊着:“你们干啥”我过去把那个女扇了两耳巴叫她蹲着别喊了,那女的不敢吭气了。刘红峰和老高、肖永迁、李某甲四个人打那个男的,我只顾看着那个女的也没注意到那边是怎么打的。我吓唬那女的不让她喊和看,用席盖在她头上。过有五、六分钟,他们四人过来喊我走,我就跟着走了。刘红峰和老高骑着辆摩托车走的,我和肖永迁、李某甲三个人步行各自回家。第二天早上我听说地里有个人叫打死了,我就吓得跑到澄海去了。开始我不知道有刀,后来动手的时候我才看见刘红峰拿了一把西瓜刀,刘红峰的手不知道怎么受伤流血了。我们走时那个男的已经不出声了,也没有动弹。我没有到那男的跟前,没有打他。

7、证人李某丙证言

今晚夜里将近2点,邻居张付红喊我:“快起来,占青喝酒叫人家打倒了。”他说他内弟王某乙在砖窑上烧砖听小姐趟过河去说的。我赶紧喊几个邻居拉个车去,到后见派出所人来了,我没到跟前。我猜测,有三天占青没回来,可能与这小姐在一块。占清传呼、手机、红色嘉陵摩托叫人家抢跑了。我知道抢劫杀害我丈夫的李某甲投案了。李某甲的妻子此前找到我一个亲戚说和,她家赔偿我5000元,我不再追究民事赔偿,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李某甲。

8、证人徐某某证言

昨天晚上有12点钟,我正在窑上睡觉,听见有个女的(外地口音)喊,说她们东西叫劫了,赶紧去救救,我喊程文庆一块跟那个女的到凓河边时,我俩有点害怕不敢过去,又喊出窑的王某乙、王某永、张玉来、小伟,当时程文庆在烧窑走不开,我们五个人趟河过去。到出事地点后,看见有个男的脱的精光,双手在反绑着,嘴里塞个白色的东西,仰面在苞谷地里躺着,王某乙问是谁,那女的说是建青或占青,用手指指说是西边的人,显军帮助翻那个人的身体,那个女的把那个人手上绑的东西解开。王某永去打电话报警,又打120急救中心。派出所来了,看那个人不行了。120也来了,看那个人不行了,也又走了。那个女的说被抢的有一个摩托车、手机、啥本。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实内容同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一致。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1999年9月1日晚上8点多,张占青到赵某某家喊赵某助修摩托车轮胎,后二人到张国勤家的代销店里把轮胎粘好。在代销店见到一个女的,车胎粘好后,张占青骑摩托带着那个女的往南去了。

1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刘红峰借我摩托车骑了一、二十天。我在刘红峰那见到了一辆红色重庆嘉陵80摩托。

1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我家有一辆红色摩托,是刘红峰和另外一个人骑到我家的,有两年了,当时天也热,他要和我妹子,还有一起那个人去广东打工,我妹子他们说没钱,借我400块。刘红峰和那个人没说摩托是哪儿来的。他骑来的摩托就是从我家调取的那辆摩托。

13、新野县公安局新公(99)尸检第X号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分析意见:(1)张占青头部、颈部、胸腹部及背臀的损伤均表现为皮下出血,皮肤损伤,说明这些损伤系钝器作用所致。

(2)解剖检验见其两侧颞肌出血,左硬膜下巨大血肿形成,此损伤可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结论:张占清系被他人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14、新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现场位于五星镇X村X组邻近凓河的地块内。张占清尸体位于闽营X组村民张云车家玉米地块内,由闽营至黄营大路,在黄营村X村南200余米处有一向西的拐弯,在此拐弯处向南有一生产路。在黄豆地块东南路边,西南至东北向斜放一灯草席,灯草席半卷着。向南路边草地上有一把红色裁纸刀,刀刃已推出小半截。尸体上身套一蓝色上衣,下身反套一红色女式T恤,右腿穿一男式长裤,脚上穿一玉色袜子,在尸体周围地面上玉米杆倒伏。在尸体附近玉米叶面上亦有滴落状血迹多处。

16、书证

(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

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在逃等基本情况。

(2)发破案经过

证明:张占青被抢劫杀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被告人李某甲投案的经过。

(3)新野县公安局调取、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新野县公安局2001年8月10日从彭某某处调取紫红色嘉陵摩托车一辆,后于同年9月6日还给被害人张占青的妻子李某丙。

(4)协议书

证明:被害人张占青妻子李某丙2009年3月26日收到李某甲家人5000元赔偿金,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甲的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对李某甲从轻处理。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裁定维持原判:刘红峰被判处死刑,王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肖永迁(肖永谦)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7)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毕全法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致人死亡。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小于同案犯刘红峰、王某高,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李某甲的辩解理由,经查,同案犯刘红峰、王某高、毕全法均证实李某甲持刀威逼且参与殴打了张占青,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某甲辩护人“李某甲构成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虽然是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与采纳;“李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其行为不构成从犯,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某甲辩护人“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戴合军

审判员王某金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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