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君杰,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镇平县X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刘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镇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镇平县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镇平县司法局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7)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上诉人邵某某于2009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有关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某勇
审判员尹应哲
审判员宋汉亭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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