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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刘某某、叶某戊、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生于1984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3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58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57年。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6年。

原审被告叶某丙,男,生于1983年。

原审被告叶某丁,男,成年,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成年,住(略)。

原审被告叶某戊,男,成年,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女,成年,住(略)。

上诉人袁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刘某某、叶某戊、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袁某、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袁某、张某某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某、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且没有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袁某、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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