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别名高某臣),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日夜晚,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高××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高某拿起一块砖头将高××的额头砸伤。经鉴定高××面部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高××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书证、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事后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09年6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全国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树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