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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三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建设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存方),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锐公交)与被上诉人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交)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晟锐公交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发还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支付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万元整,其他损失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8850元由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8850元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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