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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李某某,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福和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郅伟、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由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支付许某工程款13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中国第四冶金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0元,共计x元,由双方各半负担91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普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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