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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郝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租赁合同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三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郝某某,女。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司法局x法律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郝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为租赁合同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郝某某于2009年3月X号(阴历2月30日),前搬出座落于唐河县舒心园内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唐房权证私字第x号,即现二人所租赁房屋),将该房屋交给吕某某。

二、王某某、郝某某按年租金x元计算租赁费给付吕某某(时间从2008年6月1日至搬出房屋之日据实结算)。

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诉讼费100元由吕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一审反诉费50元,合计100元,由王某某、郝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褚松龄

审判员孙建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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