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斌,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某斌,被上诉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春雨、陈文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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