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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霍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扶余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系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霍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霍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农历10月20日订婚,于2009年2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因原告在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而虚报实际年龄骗取结婚证书,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生活在一起,故原告诉至法院,确认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被告辩称,结婚时被告并不知道原告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现在感情不好,同意确认该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农历十月二十日订婚,于2009年2月15日原告因未到法定婚龄而虚报实际年龄骗取结婚证书,原告至今尚不到法定婚龄。以上事实,有原告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时虚报年龄,骗取了结婚证,且原告至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无效,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霍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于洪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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