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甲诉被告伊家店乡中学、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扶余县X乡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系校长。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宿某壬,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宿某癸,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伊家店乡中学、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某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扶余县X乡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王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戊、李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辛、宿某壬、邢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8年10月15日上午,原告及被告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邢某某在伊家店乡中学上学,在做早操时,四被告把原告打坏了,也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打完后,学校老师就通知了家长。当天原告被家人送到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4天。后原告家长找学校校长、四被告家长协商,均无结果。原告认为,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学校及四被告均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99.67元、误工费37.61元×4天=150.44元、护理费37.61元×4天=150.44元、伙食补助费50元×4天=200元、车费350元,合计2050.55元。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伊家店乡中学辩称,关于刘某甲等人打架的事实经过(事后学校调查)是,2008年10月14日晚放学后,刘某甲和同学田广才在天香阁麻辣烫吃饭时,邢某某说,刘某甲有人找。刘某甲从天香阁出来后,找到一把铁锹,边走边说,谁他妈的找我。这时邢某某的同伙邢某、高超以拉仗为名将刘某甲抱住,邢某某将刘某甲打了。10月15日早晨上学后刘某甲的班主任找刘某甲调查了打架的原因,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在下间操后,邢某某的班主任也找其了解打架的原因。班主任老师刚一开口,邢某某不容分说,就边跑边骂说,刘某甲我整死你,向刘某甲追去。此时,刘某甲已走到九年三班门前,两人在那里厮打起来。被告王某丁、李某己、宿某洋事后调查说,参与了拉仗。在邢某某从班主任老师处跑去追打刘某甲的同时,邢某某的班主任老师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王某任和郭主任汇报。当两位主任到后,仗已打完。在学校处理时,因刘某甲头晕而将其送到伊家店乡卫生院治疗,后经其家长要求到松原检查治疗。学校曾找邢某某家长协商医疗费,但因邢某某已不念书了,而未成。对于本案的处理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丁辩称,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我不知道。第二天上完间操,王某杰老师把邢某某找到间操台后谈话,我就回班级了。不一会,我看见邢某某和刘某甲打架,就跑过去拉仗。我没参与打仗,不同意赔偿。

被告李某己辩称,前一天晚上的事,我不知道。第二天上完间操后,我看见王某杰找邢某某谈话,就回班级了。在和宿某壬唠嗑时,看见邢某某过来打刘某甲,我就去拉仗。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宿某壬辩称,我和王某丁、李某己俩说的一样。

被告邢某某辩称,第一天晚上在宿某我们吃完饭以后,去借刘某甲的MP3听。站在道上,我喊刘某甲的名字,刘某甲就拿铁锨出来了,还骂我,让同学拉着没打起来。第二天上午上早自习时,我们班主任王某杰老师要我妈的电话号,说要解决打架的事。第二节上完间操后,王某杰老师找我到间操台后,让我低头,问我打没打刘某甲,我说,没打,不信你就去问他。王某杰老师还打了我。之后我就去三年组找刘某甲,问他,我昨天晚上打你了吗他就打我,我就还手了。后来被别人拉开了,是谁拉的不知道,别人没参与打仗。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邢某某等五人原均系扶余县X乡中学学生。2008年10月14日晚,因邢某某找刘某甲而发生打架。第二天上午下间操后,邢某某的班主任王某杰老师把邢某某找到操场的间操台后,了解前一天打架的事。之后邢某某从王某杰老师面前跑开,直接去找刘某甲,并发生了厮打。王某杰老师立即去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否认参与了打架,原告刘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打架行为,故对原告主张其三人实施了打架行为不予采信。原告被打后,经松原市中心医院诊断头部外伤,住院治疗4天。出租车由伊家店乡中学到松原中心医院车费180元,返程双人客车费2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诊断书、医疗费票据、车费票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邢某某实施了殴打原告刘某甲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刘某甲受伤的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两次冲突中,均是被告邢某某首先去找原告刘某甲而发生的,故被告邢某某过错大,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刘某甲在被告邢某某找其时不能冷静处理,亦有一定的过错,但过错小,应负次要责任。被告伊家店乡中学做为教育机构,在第一次打架发生后,给予了及时处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处理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导致了再次发生打架事件,并造成了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丁、李某己、宿某壬无证据证明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经济损失问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等为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因原告刘某甲在发生打架时的身份是学生,主张误工费为不合理费用,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地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的监护人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甲医疗费1199.67元、护理费37.61元×4天=150.44元伙食补助费50元×4天=200元、车费204元,合计1754.11元的50%,即877.06元。

二、被告扶余县X乡中学赔偿原告刘某甲全部医疗费1754.11元的30%,即526.23元。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邢某某的监护人宋某某负担125元,被告伊家店乡中学负担75元,原告刘某甲的监护人王某乙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某君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