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并依法于2010年7月27日、28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9年11月,经人说合原告来汝州市购买原煤,支付给被告李某乙预付款10万元,后于2009年11月24日拉走原煤159.8吨,折合人民币x元,剩余x元,被告在我出具的收条上做了备注。后原告主张退还剩余煤款,或给付原煤,被告拒付,原告讨要无果,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李某乙返还煤款x元,并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李某乙辩称,2009年11月份,刘伟与原告李某甲及另外一人共同到汝州找到我购买原煤,当时我只认识刘伟。2009年11月29日从原告李某甲账户中转到我账户10万元作为预付煤款,原告所持的收到条是我写的,但这10万元是李某甲、刘伟等三人的款,是通过原告李某甲的中行卡转到我账户上的,所以收到条上写的是李某甲的名字。但这张条子是我给刘伟出具的,我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怎样到了原告手里。2009年11月20日刘伟等三人从我处拉走原煤159.8吨,价值x元,下余x元我在收到条上已注明,按我们四人约定2010年元月刘伟又从我处拉煤价值x元,至此刘伟等三人已拉走原煤价值共计x元,已超出预付的煤款金额,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告李某甲经刘伟到汝州预购被告李某乙的原煤,因被告李某乙要求预付煤款,从原告李某甲的账户转到被告李某乙账户煤款10万元。2009年11月19日被告李某乙给其出具的收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收到李某甲交来煤款拾万元整李某乙”。后原告从被告李某乙处拉走原煤159.8吨,折价x元,被告李某乙在上述收条上注明“于09年11月24日拉走煤159.8吨,合人民币x元,剩余人民币x元”,原告李某甲对被告李某乙备注的内容在该收条左下方签名予以认可。后因原告讨要下余煤款x元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收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李某乙给其出具的收条上已载明,所收到的是原告李某甲交来的煤款10万元,且在原告拉走部分原煤后,被告又在原收条上做了备注,原告李某甲亦对此予以签名认可,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原煤的合同关系及被告仍下欠原告李某甲煤款x元的事实。现原告持该收条要求被告返还下余煤款x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预付煤款是否应当计付利息并未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李某乙的辩称理由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购煤款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忠义

审判员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