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刘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洪彬,长岭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监督科,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我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后二被告将户口迁入我的户籍,1998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土地等级已搭配完还没有分到户,原告杨某某便与我分手,并将二被告户口迁走,还向村、社明确表示不在我村要承包地,村为了不打乱分好的地块便把准备要分给二被告的土地就承包给我,因此,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1.17垧,这些年一切费用均由我承担,我没有侵犯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意将承包地给被告。其代理人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原告承包村里的机动地,不是被告的承包地,不应给被告。

被告辩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们在原告处已分得承包地,并与原告分到一起,我们搬走后承包地一直由原告经营,从来没有向村、社说过不要承包地,且我们搬回宝青山村后也没有分到承包地,并有宝青山村的证明为证。2009年,我们向长岭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供了原社主任徐瑞国出据的二被告在依坨子村五社已分得承包地的证明,同年5月14日,长岭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我们在原告处分得的承包地的经营权归我们。我们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同居,后二被告将户口迁入并落到原告户籍上,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二被告分得土地0.78垧并与原告在同一个经营权证书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分手搬走后,其承包地一直由原告经营。2009年,二被告向长岭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将承包地归还给被告,同年5月14日,长岭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二被告在原告处分得的承包地的经营权归二被告。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的土地经营权归原告。开庭审理时,证人陈国辉(原村长现任书记)当庭证实,二轮土地承包时二被告在依坨子村分得了承包地,但二被告搬走时就和五社社主任口头声明承包地不要了,我告诉社主任把地卖掉,是否卖我不知道。证人徐瑞国于2009年4月3日为被告出证证实二被告在依坨子村五社分得了承包地。2009年5月21日又为原告出证证实被告在依坨子村五社未分得承包地。依坨子村证明,五社每口人分得承包地0.39垧。原告刘某某土地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地的数量是1.17垧。三青山镇X村证明二被告搬回本村X村没有分到承包地。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依坨子村五社已分得承包地0.78垧,且包含在原告刘某某土地经营权证书内,原告虽然诉称争议的土地是被告放弃的承包地,后由村里按机动地将此地发包给自己,但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放弃承包地的书面申请,且被告又否认,并有证据证实被告在现居住地没有分得承包地,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0.78垧承包地的经营权归还给被告杨某某、李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恢

审判员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曲波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丽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