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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扶民执字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绍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x.27元,案件受理费531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09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受理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树成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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