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焦某某,河南国是(略)事务所(略)。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已被法院判决离婚,共同房产应予以分割。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争议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且目前双方均无其他住所,故原审法院认为争议房产暂不宜分割并判决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并无不当。李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