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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张某某、潘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男,28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18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37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32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张某某、潘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张某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作为许昌市金某超限超载检测站一中队中队长,在2009年4月8日至2010年6月28日、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1月30日值班期间,本应带领本中队工作人员对过往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标准进行处罚,但其为了单位及自身利益,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过往超限超载车辆仅收取20元检测费,不罚款或少罚款就放行,致使大量超限超载车辆未罚款或少罚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许昌市金某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在2009年4月29日至2009年6月29日担任值班主任期间,应当对值班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只收取20元检测费,不罚款或少罚款就放行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纠正,但由于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致使大量的超限超载车辆没罚款或少罚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张某某在2008年10月份收受许昌县X乡X村支部书记田某芳贿赂5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芳承建金某超限站检测大棚提供帮助。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被告人潘某作为许昌市金某超限超载检测站办公室主任,在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6月27日担任值班主任期间,应当对值班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只收取20元检测费,不罚款或少罚款就放行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纠正,但由于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致使大量的超限超载车辆没罚款或少罚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7月20日自动到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玩忽职守、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张某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丁某某证言、鉴定结论书、河南省车辆超限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文件、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值班记录、三被告人任职证明、监控室主任、副主任、班长职责、河南省统一罚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某、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雷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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