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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海旺,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告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8月3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杨佰奎、闫保富参加评议,于201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海旺、被告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农历十月二十二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两女一男。大女儿陈×,现年19岁。二女儿陈×,现年18岁,学生,儿子陈××,现年16岁,学生。原、被告由于认识时间段,彼此了解不深,结婚后,被告就开始对原告喜好、志趣、行为方式等表现不满,并时常因此吵架、打架,原告为了双方老人极力忍让,长期如此,原告生活在毫无感情的婚姻关系之中。近年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增多,原、被告多年的矛盾更加激化,被告还多次跑到原告单位吵闹,让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2007年7月份,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便和某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09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因相信被告的承诺而撤诉,然而时至今日原告仍生活在梦魇般的生活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理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交了户口本和某婚登记申请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和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的父亲与被答辩人的父亲都在教育局工作,彼此关系较好,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结合提供了较好的前提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1988年元月订婚之后来往频繁,通过两年多的交往,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我们经过充分的了解后,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我们之间的感情得以进一步升华,双方的关系从恋爱关系发展到了婚姻关系。结婚20年以来,答辩人孝敬老人,相夫教子,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到了家庭里面,现在儿女双全,家庭和某,答辩人全力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使被答辩人由一个普通医生升为卫生院院长,家也由农村搬到城里。虽然家庭还不富裕,但风雨同舟一起生活了二十余年,答辩人为了这个家庭奉献了二十年的青春年华,双方之间也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相信离婚并非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信我们还能共同在一起生活,希望法院考虑原、被告已有的二十年的共同生活旅程,尊重已有的夫妻感情,给原、被告一个共同生活的机会,给孩子一个既有父亲又有母亲的完整家庭,努力调解和某或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4张照片,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

据证据认定规则及当事人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上述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开庭审理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8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1990年元月1日原、被告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89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典礼仪式,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长女陈×,X年X月X日生次女陈×,X年X月X日生儿子陈××,现均在学校读书。2007年以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变差。2009年9月,陈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三个子女,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近年来,虽为生活琐事感情逐渐变差,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应珍惜二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并为了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满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娄本武

审判员杨佰奎

审判员闫保富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逊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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