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卫某某与卢某甲、卢某乙、灵宝市尹庄镇涧口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主任。

上诉人卫某某为与卢某甲、卢某乙、灵宝市X镇X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某某,委托代理人戴丁海,被上诉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2年土地承包时,卢某甲、卢某乙及卫某某同系涧口村X村民,卢某甲、卢某乙和卫某某争执的“讲话台”土地(2.95亩)系卢某甲、卢某乙父亲卢某业分得的责任田,后卢某业与卫某某协商由卫某某耕种,卫某某将其分配的责任田“六甲地”(面积1.45亩)交换由卢某业耕种。1984年涧口村X组分为三组和十一组,卢某业系十一组村民,卫某某系三组村民。当时分组时规定“地随人走”,“讲话台”的耕地划归十一组,系卢某业的责任田,但仍由卫某某实际耕种,“六甲地”划归三组,系卫某某的责任田,仍由卢某业实际耕种。1990年卢某业去世。1998年国家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六甲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第三人卫某某名下,“讲话台”土地(2.95亩)因属旱地,涧口村委会因故未给该村所有旱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土地仍由原第一轮承包期内经营的村民继续耕种经营。2003年国家实行粮食补贴制度以后,虽由卢某甲、卢某乙耕种,但因经营权登记在卫某某名下,所以粮食补贴款一直由卫某某领取,双方为该款发生矛盾。2008年2月份,灵宝市新凌铅厂租用“讲话台”2.95亩土地,并将2008年租金2628元支付给涧口村委,由涧口村委往下分配,涧口村委因卫某某与卢某甲、卢某乙换地,未将该租金交付卢某甲、卢某乙。2009年元月卢某甲、卢某乙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涧口村委返还土地承包费2628元。

原审认为:卢某业在1982年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自己经营的“讲话台”土地2.95亩与卫某某经营的“六甲地”交换耕种。在交换耕种过程中,2003年国家推行粮食补贴制度以后,卫某某利用该地块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机会,将该地块的粮食补贴款据为己有,违反了双方交换地块耕种的约定,卢某甲、卢某乙多次向其主张权利仍不返还,因此,卢某甲、卢某乙要求要回自己经营的“讲话台”2.95亩土地经营权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双方交换地块耕种的期限较长,村组亦在此期间对人员和土地经营情况进行了重新调整,为了便于管理,双方经营土地仍以其在村组登记的地块为准,所以卢某甲、卢某乙提出双方不再交换耕种的理由正当,关于土地流转所得款亦应归卢某甲、卢某乙所有,卢某甲、卢某乙诉请要求卫某某支付“讲话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租金2628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于2009年10月15日判决:一、灵宝市X镇X村委会应返还卢某甲、卢某乙“讲话台”2.95亩土地2008年租金26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卫某某要求分得“讲话台”2.95亩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某甲、卢某乙负担。

宣判后,卫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令卢某甲、卢某乙应得土地租金2628元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

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1982年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卢某甲、卢某乙之父卢某业将自己承包经营的“讲话台”土地2.95亩与卫某某承包经营的“六甲地”土地交换耕种。1998年国家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六甲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卫某某名下,“讲话台”土地因故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仍由原第一轮承包期内经营的村民继续耕种经营。故“讲话台”卢某甲、卢某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虽由卫某某实际耕种,但流转所得租金2628元,应归卢某甲、卢某乙所有。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卫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卫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风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