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日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曲某某伙同高老六、张老九(以上二人大名不详)从扶余县X乡非法贩卖原油销往辽宁省锦州市,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曲某某等人运输原油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开车为其运输原油40余吨,总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立功的从轻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曲某某定罪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曲某某伙同高老六、张老九(以上二人大名不详)从扶余县X乡非法贩卖原油销往辽宁省锦州市,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曲某某等人非法运输原油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开车为其运输原油40余吨,总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三次将原油运至辽宁省锦州市沟帮子个体小炼油厂,第四次运送原油时,在陶赖昭高速路口被警察将油车扣押。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将扣押的原油返还石油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曲某某供述,2008年11月份,我和辽源的高老六、扶余县的张老九三个人合伙从黑龙江那边收原油,然后再把收的原油用货车拉到辽宁省锦州市卖掉,我们几个一共往辽宁拉了四车原油,前三车拉到锦州,第四车在扶余县陶赖昭高速路口扣住了。当时我没钱,高老六拿了一万多元钱,用来收购原油和其它费用,我出了两个装油的罐,一个放到车上用于运输原油,一个放到扶余县伊家店江边附近用于贮存原油,贮存原油的地点是张老九选的,张老九负责收,当时我们三个讲好扣除费用挣的钱平分。用的车是李某的,他知道是拉油,我们给的运费高,一趟是5000元。第一次去锦州卖油时,张老九、高老六都跟去了。听张老九说是1300一吨收的,卖到沟帮子是2700元一吨。给了李某1.5万元钱车费。我们净剩钱都押到油上了。

其当庭供述运输原油过程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基本一致,称是高老六找的李某车,以前与李某不认识。

2、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08年11月17、X号,我和曲某某来扶余县拉油时,被你们新城局交警队在陶赖昭高速路口连油带车全给扣了,今天来投案自首。用我的货车一共给曲某某拉了四次原油,每次拉了大约十吨左右原油,这四次都是在同一个地点装的原油,前三次的原油都拉到辽宁锦州了,拉油的地点就知道是长春岭往东走大约十五公里左右的江边上装的原油。每次是曲某某领我去装车。我知道油是从江的另一面来的,曲某某每次和我去装油时,都领当地一个叫老九的男的,还有一个叫高老六的男的,他们三个是合伙的,高老六负责在锦州那边联系买主。第一次拉油时高老六也跟着拉油来了,我和曲某某、高老六一起去找的老九,老九领我们去装油,都跟着去锦州卖油了,高老六卖完油在那边站下了,在那联系买家,我拉着曲某某和老九回来的,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老九领我们去装油车,他再没跟去锦州,只有曲某某和我去了。第一次是曲某某找的我,让我帮他去吉林拉原油,一次运费是4500元。我到梅河口曲某某家装了一个油罐,来扶余装的原油。车被扣才知道拉油是犯法的,以前不知道,就为挣两个钱。已经给了x元,其中有三次的运费x元,还有1500元的损失费。最后这趟还没给车费呢。车是我的,挂靠在锦州久久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了。当时协议是我媳妇XXX签的名。

其当庭供述运送原油的事实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是高老六通过别人找的自己,讲好运费是每趟4500元,运送三趟给其运费是x元。钱都加油、过桥花了。以前与高老六、曲某某、张老九不认识。当时只说拉化工原料,车被扣时知道是原油。不知道运送原油是犯法。

3、证人XXX证言,证实其儿子李某买了一台大货车搞运输,最近我没见到他的车就问李某,他说车坏了,我一再追问他才告诉我说来吉林这边给别人拉油被扣了,我就领他来投案自首来了,主动说明情况,争取获得宽大处理。

4、提取笔录,从李某处提取锦州久久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XXX运输合同书一份。

5、运输合同书一份,甲方为锦州久久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车主XXX。订立时间为2008年1月23日。

6、证明一份,吉林油田公司保卫部于2009年1月7日收到返还的石油12.4吨。其中含水31%。

7、原油价格证明,2008年11月原油价格(含税)为每吨4004.91元。

8、扣押笔录,将李某运输原油的货车依法扣押。

9、情况说明,2008年12月23日,李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来扶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供述了四次运输原油的事实。

10、抓捕经过,被告人曲某某在扶余县顺达旅店内住宿时被抓获。

11、证明材料两份,二被告人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行为。

12、情况说明,涉案的原油由张老九购买,因张老九未抓获,至今未能查清原油来源。涉案的高老六、张老九未找到。

13、常住人口信息,用以证明二被告人年龄及与身份相关的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对证据无异议,二被告人供述的运输原油经过能够相互认证,同时有证人证言及扣押笔录佐证,对于原油的数量及价格,有石油天燃气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出具的原油价格的证明,并有保卫科收到原油及原油重量的证明予以证实,能够认定二被告人非法运输原油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李某明知是原油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并且归案后提供抓捕其他案犯线索,属立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有自首及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辽x号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孙亚君

审判员刘虹玫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