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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涛,扶沟县曹里法律服务所(略),一般工理。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某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现已无无妻感情,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缺某,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9月25日被告卢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并要求返回彩礼款,后卢某某撤诉。卢某某撤诉后,原、被告至今一年多未在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传票、诉状及白君丽、赵某梅、赵某礼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某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卢某某于2008年起诉与赵某某离婚,后卢某某撤诉后双方长时间未同居生活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归还婚前个人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因被告缺某,无法查清,故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代审员常一鸣

代审员周海涛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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