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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天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诉中保字第24号

(2009)松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告吉林省天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天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吉林省天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吉林省天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92.49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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