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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日上午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被送到前郭县医院治疗,住院4天,诊断为左聂部、枕部软组织挫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24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2450元。此款于2009年7月10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顺利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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