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810号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长喜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