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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原市银河物资经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军区后勤部工程局海城物资站代购汽车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原市银河物资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执行人沈阳军区后勤部工程局海城物资站

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原市银河物资经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军区后勤部工程局海城物资站代购汽车协议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0日作出的(1994)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资金款35万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交实际支出费用,本案于1999年11月18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4)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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