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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单位已于2010年4月合并组建为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河南省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贪污罪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四、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犯单位受贿罪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为由,王某某以“不构成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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