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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松原市宁江区财会职工学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诉中保字第17号

(2009)松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财会职工学校。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松原市宁江区财会职工学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松原市宁江区财会职工学校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没有向本院提供需要保全财产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没有向本院提供需要保全财产的内容,致使本院无法予以财产保全,故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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